关于《关于青州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意见征集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关于潍坊市区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34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将对我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3091808
邮箱:fgjjgk@wf.shandong.cn
征求意见、建议截止于2022年11月18日17:30。
附件:《关于青州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关于青州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
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关于潍坊市区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潍发改价格〔2022〕347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全市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进行完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非居民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用户是指青州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和特种用水用户。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计量基数按用水量分为四档:
第一档水量(定额水量或计划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水量;
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数量的10%(含)以下部分;
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数量的10%至30%(含)部分;
第四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数量的30%以上部分。
定额(计划)水量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一)非居民用水
第一档水量,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用水价格缴纳水费;
第二档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
第三档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
第四档水量,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二)“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
对炼化、焦化等“两高”行业超过单位产品(产值)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用水单位,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
(三)特种用水行业
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应急水价。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月作为一个计量缴费周期,或者结合水费交费周期收取。
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提取30%用于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日。《关于建立城区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青价字〔2017〕33 号)同时废止。